很多刚接触专利的申请人,提交申请时的第一反应都是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写得越少越好,觉得少一个特征就能多覆盖一类产品,直到遇到申请被驳回、或者维权时法院判不侵权,才意识到保护范围的确定从来不是“越少越好”这么简单。
先说说大家最容易踩的误区,就是只盯着权利要求的字面文字看,完全忽略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。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做小家电的客户,申请时权利要求里写了“弹性连接部件”,他自己觉得这个词能覆盖弹簧、弹片、橡胶垫所有带弹性的连接件,结果说明书里只写了弹簧的实施例,连其他弹性件的半句描述都没有。后来维权的时候,竞品用的是橡胶垫做连接,法院直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,把“弹性连接部件”的范围限定为弹簧,客户的维权请求直接被驳回,前期花的十几万取证费、律师费全打了水漂。要提前做好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对应布局,可以先查下同类专利的撰写规范避免踩坑。
那实际操作中,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到底该怎么确定?首先得分阶段看,申请阶段和维权阶段的判断逻辑完全不一样。
申请阶段的核心是划清和现有技术的边界。首先要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础,独立权利要求是保护范围最大的,所以写的时候必须只放必要技术特征——也就是实现你的发明效果必不可少的特征,多放一个非必要特征,就会把范围收窄一圈。但也不能为了宽就乱删特征,要是把必要技术特征删掉,审查员检索到现有技术之后直接就会给驳回。比如你做的是可折叠的遮阳伞,现有技术已经有了可折叠的伞骨,那你不能直接把独立权利要求写成“一种可折叠遮阳伞,包括伞骨和伞面”,这等于把所有折叠遮阳伞都囊括进去了,肯定过不了审,你得把你改进的那部分特征——比如伞骨连接处的限位结构——加进去,把范围卡在你实际做出的贡献上,才能顺利拿证。
到了维权阶段,保护范围的判定还要加两个核心规则:等同原则和捐献原则。等同原则很好理解,就是竞品的技术特征和你的权利要求字面不一样,但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手段,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,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,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用动脑子就能想到替换,那也算落入保护范围。但捐献原则刚好反过来,如果你说明书里写了某个技术方案,但是没写到权利要求里,那这个方案就等于免费捐献给公众了,你维权的时候不能再拿这个方案来主张对方侵权。我平时帮客户做侵权比对的时候,都会先用专利Pro批量导出同类案件的侵权判定文书,能快速摸清楚当地法院对同类技术特征的判定尺度,省很多事。
很多中小企业觉得专利就是个用来拿补贴的资质,懒得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上花心思,其实把保护范围划清楚,真遇到问题的时候能省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成本。之前有个做手机快充配件的客户,当初申请专利的时候,我们帮他把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卡得刚好,既没有多余的非必要特征,也把核心的快充协议适配结构全写进去了,从属权利要求又一步步加了不同的外壳结构、接口类型的特征做兜底。后来市场上出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仿品,我们取证之后只发了一份律师函,对方法务看了权利要求书,直接就过来协商赔偿了,连庭都没开,前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拿到了60万的赔偿款,要是当初权利要求写得有瑕疵,光打官司至少要耗一年半载。
最后说几个实操里的小提醒,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别总想着“越大越好”,要结合你的技术实际改进点来,你没做出贡献的现有技术部分,想占也占不住。另外一定要给权利要求做好分层,独立权利要求写最大的合理范围,从属权利要求一步步加特征做兜底,万一后面独立权利要求被别人提无效掉了,还有从属权利要求能守住底线。要是你拿不准自己的技术方案必要特征该怎么选,可以找专业机构做专利布局评估,比自己瞎琢磨靠谱得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