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少人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,会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权利要求书的措辞打磨上,到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,就随便凑点技术内容草草交差。我前两年帮一个做自动化设备的朋友看他自己写的专利申请稿,权利要求书写得有模有样,结果具体实施方式拢共就四行字,核心内容只有一句“本装置按现有组装逻辑拼接即可实现功能”,后来这份申请没过实审,审查员直接下了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,连修改的空间都没留,直接驳回了。
很多人没搞懂具体实施方式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。它一方面是给审查员看的,用来证明你主张保护的技术方案确实能落地实现,不是凭空想出来的空中楼阁;另一方面是给后续确权、维权阶段用的,一旦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,或者要对权利要求做修改,具体实施方式里的内容就是唯一的支撑依据,这部分写得含糊,不管是拿授权还是后续维权,都要吃大亏。
我见过最多的误区,就是把具体实施方式写得过于简略,以为权利要求里已经把技术特征写全了,实施方式随便写写就行。尤其是做软件类专利的申请人,经常会写“所述功能模块按常规逻辑运行即可”这种话,这种表述在审查员眼里基本等于没公开,十有八九会下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。第二个误区是具体实施方式和权利要求书完全一模一样,没有任何扩展,这种写法后续如果遇到审查意见要修改权利要求,根本找不到支撑内容,只能眼睁睁看申请被驳回。还有一种误区是把所有无关的技术细节都往里面堆,比如你要保护的是一个新型杯盖的密封结构,结果你连杯子的注塑温度、外包装的印刷参数都写进去,反而会给技术方案增加不必要的限定,平白把保护范围收窄。
写具体实施方式其实有固定的逻辑,跟着走基本不会出大错。第一步就是对应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,逐一展开做解释说明。举个例子,权利要求里写了“所述连接部件为弹性构件”,那你在具体实施方式里就要写清楚,这个弹性构件可以是弹簧,也可以是硅胶弹片,不同应用场景下分别适配哪种类型,参数大概在什么范围,至少要有一个完整的可落地的实施例。如果是结构类的专利,最好对应说明书附图的标号逐一说明,比如图1中标号1是转轴外壳,标号2是内置阻尼片,每个部件的连接关系、工作时的运行逻辑都写清楚,审查员扫一眼就能明白你的技术方案是怎么实现的。如果是方法类的专利,就把每一步的执行顺序、可选的参数范围、不同参数对应的效果都写明白,不要留模糊的表述。做专利撰写的代理人都知道,这部分写得越清楚,实审过程中需要答复的审查意见就越少。
第二步是要把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区别点对应的效果写清楚。比如你把传统的金属卡扣连接改成了磁吸连接,那你就要写清楚磁吸结构的吸力范围设置在多少牛到多少牛之间,相比传统卡扣,安装时间缩短了多少,反复插拔的使用寿命提升了多少,这些内容不用写得像学术论文一样有精确的实验数据,但要符合基本的技术逻辑,不能凭空捏造。我平时写这部分的时候,会先用专利Pro查同领域已授权专利的实施方式写法,参考别人的公开程度和扩展逻辑,省得自己踩公开不充分或者过度限定的坑。
第三步是适当补充一两个替代实施例。比如你主实施例里的弹性构件用的是碳钢弹簧,那你可以再加一段说明,如果是应用在零下30度的低温场景下,碳钢弹簧容易失去弹性,也可以用耐低温的弹性高分子材料替换,厚度控制在2mm到5mm之间即可。别小看这几行字,后续如果审查员找的对比文件公开了用碳钢弹簧的技术方案,你就可以把耐低温弹性高分子材料的特征加到权利要求里,有实施方式的支撑,修改就不会被驳回,很多案子就是靠替代实施例拿到授权的。
我之前有个做消费电子的客户,打专利侵权官司的时候,对方抗辩说涉案专利公开不充分,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法实现技术方案,就是因为客户当初申请的时候,在具体实施方式里写了完整的参数范围和测试效果,直接拿出来就证明了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,最后顺利赢了官司。还有个客户申请的时候在实施方式里多写了一个替代的电路结构,后来审查员的对比文件把主方案驳回了,他就把替代电路的特征加到权利要求里,直接就授权了,省了好几个月的答复时间。
写的时候还有几个小细节要留意。首先别用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”这种话来搪塞,你觉得是常识的内容,审查员不一定会认可,该写清楚的步骤就老老实实写清楚。其次不要随便加不必要的技术限定,比如你要保护的是任意材质的外壳,就不要只写“外壳采用塑料制成”,如果非要提具体材质,就加一句“外壳也可以采用金属、陶瓷等其他本领域常用的材料”,避免平白缩小保护范围。如果实在不确定哪些内容该写哪些不该写,也可以找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士帮你把把关,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。